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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國家標準2018
- 發布日期:2019年07月05 點擊次數:15 所屬分類:新聞動態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189.3—2018
代替 GBZ/T 189.3—2007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 3 部分:1Hz~100kHz 電場和磁場
Measurement of physical agents in workplace—
Part 3: electric field and magnetic field between 1Hz and 100kHz
2018 - 07 - 16 發布 2019 - 07 - 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發布
GBZ/T 189.3—2018
前 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GBZ/T 189《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現分為以下11個部分。
——第1部分:超高頻電磁場;
——第2部分:高頻電磁場;
——第3部分:1Hz~100kHz電場和磁場;
——第4部分:激光輻射;
——第5部分:微波輻射;
——第6部分:紫外輻射;
——第7部分:高溫;
——第8部分:噪聲;
——第9部分:手傳振動;
——第10部分: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第11部分:體力勞動時的心率。
本部分為GBZ/T 189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T 189.3—2007《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3部分:工頻電場》,與GBZ/T 189.3—2007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將測量內容擴展為 1Hz~100kHz 電場和磁場;
——對測量對象、高度、讀數和注意事項做了相應的規定,見 4.2~4.5;
——增加了測量結果的運用,見 5.1 和 5.2;
——增加了工作場所 8h 工頻電場強度時間加權平均值的計算方法,見 6.1 和 6.2。
本部分起草單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國網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廣州市職業病防治院、佛山市職業病防治所、北京大學、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廣東電網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汕頭市職業病防治所。
本部分起草人:陳青松、黃漢林、李濤、徐國勇、孫成勛、陳濤、張丹英、張驍、肖斌、晏華、杜偉佳、董雪梅、王生、王延讓、趙容、唐仕川、楊曉瑛、李麗、陳素強、張海、嚴茂勝、林瀚生、金佳純。
I
GBZ/T 189.3—2018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 3 部分:1Hz~100kHz 電場和磁場
1 范圍
GBZ/T 189 的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場所 1Hz~100kHz 電場和磁場的測量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頻率范圍為 1Hz~100kHz 的交流輸變電系統及其它電子電氣設備的工作場所及個人接觸電場和磁場的測量。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頻率 frequency
電流在導體內每一秒鐘所振動的次數,單位為赫茲 (Hz)。
2.2
均方根值 root mean square function;Frms.
電場和/或磁場時變函數 F (t) 在指定的時間區間 t1 到 t2 內平方平均值的平方根。它是通過先求函數平方,再確定所獲得函數平方的平均值,最后求出該平均值的平方根,見式(1)。
1
t
Frms=
ò2
[F (t)]2 dt·················(1)
t
- t
2
1
t
1
式中:
t2 —— 結束時間,單位為秒(s);
t1 —— 開始時間,單位為秒(s);
F (t) —— 電場和磁場時變函數,單位為為伏每米、安每米或特斯拉(V/m、A/m or T); dt —— 從t1到ti的總時間,單位為秒(s)。
2.3
峰值 peak value;Vp
電場強度、磁場強度、磁感應強度的峰值表示為場矢量的最大值。它是建立在電場或磁場強度或磁通密度的三個相互垂直方向的瞬時值,見式(2)。
1
GBZ/T 189.3—2018
Vp=max[ Vx2 (t) +Vy2 (t) +VZ2 (t) ] ················(2)
式中:
Vx —— 某時間點x軸電場強度、磁場強度或磁通密度的瞬時值,單位為伏每米、安每米或特斯拉(V/m、A/m or T);
Vy —— 某時間點y軸電場強度、磁場強度或磁通密度的瞬時值,單位為伏每米、安每米或特斯拉(V/m、A/m or T);
Vz —— 某時間點z軸電場強度、磁場強度或磁通密度的瞬時值,單位為伏每米、安每米或特斯拉(V/m、A/m or T)。
3 測量儀器
3.1 儀器響應的頻率應覆蓋被測設備的頻率,如測量工頻時測量儀器應能夠響應50Hz。儀器量程根據被測頻率的接觸限值,應至少達到限值0.01倍~10倍的要求。
3.2 儀器首選能響應均方根值的配置三相式感應器的儀器。單相的儀器和個體磁場計如滿足現場測量的要求也可使用。
3.3 儀器應注明溫度和相對濕度的適用范圍。
3.4 儀器要求定期進行校準,校準結果需符合相關校準要求方可使用。
4 測量方法
4.1 現場調查
應在測量前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調查內容主要包括:電磁場源的位置、體積、頻率、功率、電流、電壓等;生產工藝流程;接觸作業人員工作班制度、作業方式(固定作業或巡檢作業)、作業姿勢(站姿作業或坐姿作業)、接觸情況(接觸時間和頻次)、防護情況等。
4.2 測量點的選擇
測量點應布置在存在電場和磁場的有代表性的作業點。作業人員為巡檢作業時選擇其規定的巡檢點和巡檢過程中靠近電磁場源最近的位置;作業人員為固定崗位作業時選擇其固定的操作位。相同或類似的測點可按電磁場源進行抽樣,相同型號、相同防護、相同電流電壓的低頻電磁場設備,數量為 1~3臺時至少測量 1 臺,4~10 臺時至少測量 2 臺,10 臺以上至少測量 3 臺。不同型號、防護或不同電流電壓的設備應分別測量。
4.3 測量高度
2
GBZ/T 189.3—2018
電磁場的檢測以作業人員操作位置或巡檢位置為依據,測量頭、胸或腹部離電磁場源最近的部位,如無法判斷時,應對頭、胸、腹三個部位分別進行測量。
4.4 測量讀數
4.4.1 現場環境電磁場較穩定,如電廠或變電站中的變壓器、配電柜及變壓開關等設備作業點,每個測點連續測量 3 次,每次測量時間不少于 15 s,并讀取穩定狀態的均方根值,取平均值。
4.4.2 現場環境電磁場不穩定,如電阻焊作業等,應在預期電場和/或磁場強度最高的時間段測量,讀取電磁場峰值及最高時間段的均方根值,每次測量時間一般不超過 5min,勞動者接觸時間不足 5min 按實際接觸時間進行測量,每個測點連續測量 3 次,取最大值。
4.5 測量注意事項
4.5.1 測量應在電磁場源正常運行狀態下進行。
4.5.2 為減少誤差,測量儀器應選擇沒有電傳導的材質支架(如塑料支架等)進行固定。
4.5.3 測量電場時測量者和其他人宜距離測量探頭 2.5 m 以外。
4.5.4 測量地點應比較平坦,且無多余的物體。對不能移開的物體應記錄其尺寸及其與探頭的相對位置,以及該物體的物理性質并應補充測量離物體不同距離處的場強。
4.5.5 測量時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應符合儀器規定的要求。
4.5.6 測量儀器有檔位設置的,應先將測試儀器調至最高檔位,然后進行測試,避免超過儀器檔位量程,造成儀器失靈。
4.5.7 評估作業人員接觸的 8h 工頻電場強度時,需調查作業人員在各作業點的停留時間。
4.5.8 佩戴心臟起搏器或類似醫療電子設備者不宜從事該項測量工作。
4.5.9 在進行現場測量時,測量人員應注意個體防護。
5 測量結果的應用
5.1 與職業接觸最高容許限值進行比較
現場作業點測量的均方根值可直接與相應頻率的低頻電場和磁場職業接觸最高容許限值進行比較。
當現場環境低頻電磁場不穩定,其電磁場強度峰值測量結果還應與相應限值的 3 倍進行比較。
5.2 與 8h 工頻電場職業接觸限值進行比較
3
GBZ/T 189.3—2018
接觸工頻電場的作業人員,需根據測量結果結合作業人員在各作業點的停留時間,計算該崗位作業人員 8h 工頻電場強度時間加權平均值,與工頻電場的 8h 職業接觸限值比較。如每天接觸工頻電場強度和/或時間不同,按接觸最高強度和最長時間的工作天進行計算。
6 工作場所工頻電場強度 8h 時間加權平均值的計算
6.1 如每天接觸工頻電場時間不為 8 h,應按式(3)計算工頻電場 8h 時間加權平均值。
E8= E ×
T
················(3)
T
0
式中:
E8 —— 工頻電場8h時間加權平均值,單位為伏每米(V/m)或千伏每米(kV/m);
E —— 現場測量的工頻電場強度,單位為伏每米(V/m)或千伏每米(kV/m);
T —— 接觸工頻電場時間,單位為小時(h);
T0 —— 取8h。
6.2 如每天接觸不同強度工頻電場強度,應按式(4)計算工頻電場 8h 時間加權平均值。
1
n
E8 =
?Ei2 ×Ti················(4)
T
0
i=1
式中:
E8 —— 工頻電場8h時間加權平均值,單位為伏每米(V/m)或千伏每米(kV/m);
T0 —— 取8h;
Ei —— 現場測量的工頻電場強度,單位為伏每米(V/m)或千伏每米(kV/m);
Ti —— 接觸電場時間,單位為小時(h)。
7 測量記錄
測量記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測量日期、測量時間、氣象條件(溫度、相對濕度)、測量崗位、地點(單位、廠礦名稱、車間和具體測量位置)、測量部位(頭、胸或腹部)、測點與電磁場源的距離、場源類型、電流電壓、場源的頻率、特征、測量儀器型號、測量數據、測量人員等。
4
- 相關標簽:安全監管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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